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1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17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取財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26日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經本院於96年5月31日以96年度易字第306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21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