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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許進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5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之1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聲請案號:96年聲減字第189號)

,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四月六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0七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六0)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及四月,並定應執行刑一年一月確定,現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被告前案紀錄表、減刑受刑人名冊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可憑。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茲檢察官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併依原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為五月又十五日,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之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之宣告執行,附予敍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十二日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4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 │條例 │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拾壹│有期徒刑肆月│ │ ││ │月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法 條 項 款│ 法 條 項 款││ │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 │ ││ │1項 │2項 │ │ │├───────┼──────┼──────┼──────┼──────┤│ 犯 罪 日 期 │94年8月17日 │94年8月17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偵 及│機 關│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 法院檢察署 │ 法院檢察署││查 年│ │檢察署94年度│檢察署94年度│ │ ││案 度│年字號│毒偵字第1460│毒偵字第1460│ │ ││號 │ │號 │號 │ │ │├───┼───┼──────┼──────┼──────┼──────┤│ │法 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 法院 │ 法院 ││ 最 │ │ │ │ │ ││ 後 │案 號│95年訴字107 │95年訴字107 │ 年 字 號 │ 年 字 號 ││ 事 │ │號 │號 │ │ ││ 實 ├───┼──────┼──────┼──────┼──────┤│ 審 │判 決│95年4月6日 │95年4月6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日 期│ │ │ │ │├───┼───┼──────┼──────┼──────┼──────┤│ │法 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 法院 │ 法院 ││ 確 ├───┼──────┼──────┼──────┼──────┤│ 定 │案 號│95年訴字107 │95年訴字107 │ 年 字 號 │ 年 字 號 ││ 日 │ │號 │號 │ │ ││ 期 ├───┼──────┼──────┼──────┼──────┤│ │確 定│95年4月24日 │95年4月24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日 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 2條1項3款 │ 2條1項3款 │ 條 項 款│ 條 項 款││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貳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又拾伍日,如│,如易科罰金│ │ ││ │易科罰金以銀│以銀元參佰元│ │ ││ │元參佰元折算│折算壹日 │ │ ││ │壹日 │ │ │ │├───────┼──────┼──────┼──────┼──────┤│ 附 註│嘉義地檢95年│嘉義地檢95年│ │ ││ │度執字第1057│度執字第1057│ │ ││ │號 │號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進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銷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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