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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5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許進國蔡廷宜曾宏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52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吳聰億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楊勝夫律師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吳秋永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七年七月三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判決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欄內記載「法官黃琴媛」,應更正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關於關於陪席法官欄內誤載為「法官黃琴媛」,與判決原本陪席法官欄記載為「法官蔡廷宜」不符,顯係誤載,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法官蔡廷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曾宏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52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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