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5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52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 選任辯護人
- 吳聰億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
- 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楊勝夫律師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吳秋永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七年七月三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判決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欄內記載「法官黃琴媛」,應更正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關於關於陪席法官欄內誤載為「法官黃琴媛」,與判決原本陪席法官欄記載為「法官蔡廷宜」不符,顯係誤載,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