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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蔡憲德吳育霖鄧晴馨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被告
黃明山即明山工程行
被告
乙○○

上列被告黃明山即明山工程行等因95年度交訴字第80號案件,經原告即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子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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