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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上列被告黃明山即明山工程行等因95年度交訴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蔡憲德吳育霖鄧晴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被   告 黃明山即明山工程行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黃明山即明山工程行等因95年度交訴字第80號案件,經原告即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鄧晴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黃子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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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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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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