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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73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張道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嘉簡字第735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八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支、吸管壹支、夾鏈袋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補充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犯罪事實部分「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凌晨二時九分許」應更正為「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凌晨零時十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簡易庭 法 官 張道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735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