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7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74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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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472、1617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關於被告竊取物品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起訴書第2頁第1行「尊爵G3香菸3包」之記載應更正為「尊爵G3香菸2包」;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7 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美英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附表: 垃圾桶1個 七星淡菸10包 寶仕香菸10包 尊爵G1香菸20包 尊爵G3香菸5包 尊爵G6香菸5包 尊爵G7香菸10包 尊爵G10香菸20包 長壽白軟淡菸5包 大衛杜夫淡菸5包 雲絲頓淡菸1包 登喜路淡菸1包 黑爵士丁香菸1包 長壽黃硬盒菸10包 藍星特淡菸10包 七星1毫克硬盒菸5包 萬寶路淡菸5包 藍星超淡菸5包 藍星1毫克淡菸1包 寶馬淡菸2包 35牌淡菸2包 至尊大衛杜夫香菸2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