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93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申○○ (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291 號)及移送併辦(96年度偵字第390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申○○共同連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申○○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6年度上更㈠字第141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183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入監執行後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迨民國90年1月9日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猶不知悛悔,而有下列與許進忠、王志銘(均經判處罪刑確定)謀議虛設公司行號偽以訂購貨物之手段,訛詐廠商財物之共同連續詐欺取財行為: ㈠ 申○○與許進忠(經判處罪刑確定)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許進忠帶同知情且與之具犯意聯絡之王志銘,於92年3月1日上午8時許,以王志銘為承租人、許 進忠為連帶保證人,向不知情之辰○○承租位在臺南縣新市鄉○○街31號房屋,作為申○○與許進忠共同開設公司之營業地址後,於同年月11日以王志銘為唯一股東,申請設立「三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三科公司),再由許進忠於同年5月26日帶同王志銘前往臺灣土地銀行(下稱土銀)新 市分行,以三科公司、代表人王志銘之名義申請支票作為申○○與許進忠詐取財物之犯罪工具。申○○、許進忠則掩飾本名並分別化名佯稱為「蘇凱倫」、「許詰充」,先向附表㈠所示之眾多商家訂購小額貨品,且如期給付貨款,待博得上開眾多商家之交易信賴後,即自92年11月中旬某日起至93年1月12日止,連續向高氏興業有限公司等商家詐稱欲大量 訂購貨物,且分別開立前開申得之支票交予各該商家偽以支付貨款,致各該商家紛紛陷於錯誤而交付貨物(均詳如附表㈠所示),申○○、許進忠則將詐欺得手之貨物載往許進忠於93年1月10日向不知情之癸○○所承租,位在嘉義市○○ 里○○路566巷10號第二間之倉庫內存放,並將三科公司結 束營業、逃匿無蹤,致眾多商家所收取之上開支票紛遭退票且追索無著。 ㈡ 申○○、許進忠復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概括犯意及未經設立登記非法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犯意之聯絡,先於93年3月中旬某日,由許進忠向不知情之寅○○承租位 在嘉義縣大林鎮三寸里橋子頭1之12號房屋為據點,申○○ 、許進忠同掩飾本名並分別化名佯稱為「許明峰」、「許俊志」,以未經核准設立登記之「皇冠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皇冠公司)名義及上開相同之犯罪手法,於93年3月29日起 至94年4月10日止,向東東企業社等商家詐稱訂購貨物,非 法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致各該商家陷於錯誤而交付貨物(均詳如附表㈡所示),申○○、許進忠亦將詐得之貨物載往上開位在嘉義市之倉庫內存放,並逃匿無蹤,致上開商家追索無著。嗣經警於93年7月5日據報依法搜索上開嘉義市倉庫,查獲申○○、許進忠等向商家詐得之部分貨物,並循線查知上情。 二、證據(本件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 ㈠ 供述證據:共犯許進忠、王志銘之供述;被害廠商乙○○、陳春來、周坤山、吳得宏、陳章裕、辛○○、戊○○、林聖文、巳○○、庚○○、壬○○、丑○○、張清鴻、子○○、王幸雄、卯○○、酉○○、甲○○、午○○、未○○、丙○○、己○○、陳福全、林素明、鄭旭宏等之供述;證人李燈茂、辰○○、寅○○、癸○○、陳志華、李文州、吳林地等之供述。 ㈡ 物證暨書證:三科公司店長「許詰充」、業務部「蘇凱倫」、皇冠公司副理「許明峰」、皇冠企業社「許俊志」名片各1張;房屋租賃契約書2份;高氏興業有限公司提供之支票號碼DV0000000、0000000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張、贓物認 領保管單1張、認領照片1張;正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之支票號碼DV0000000之支票1張、退票理由單1張、送貨單2張、訂貨單2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來思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傳真文件1張、支票號碼DV0000000、0000000之支票各1張、訂貨單1張、發票3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認領照片1張;富象國際有限公司客戶應收帳對帳單2張、支票號碼DV0000000、0000000、0000000支票各1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認領照片1張;泰綸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支票號碼DV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 單各1張、出貨單4張、內銷部發貨單3張、請款明細表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認領照片1張;惠德企業有限公司出貨單3張、對帳單1張、支票號碼DV0000000號支票1張、退票理由單1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認領照片1張;全球運動健 康醫療器材商行提供之支票號碼DV0000000、0000000號退票理由單各1張、訂貨單3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認領照片1張;天冠銀帽藝品社提供之支票號碼DV0000000、0000000之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各1張、訂貨單4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認領照片1張;信鴻輪胎專業定位廠提供之支票號碼 DV 0000000之支票1張、退票理由單1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認領照片1張;祥順通訊工程行出貨單4張、支票號碼 DV0000 000之支票1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認領照片1張 ;東東企業社請款單1張、送貨單8張、出貨單2張;弘輝貿 易股份有限公司出貨單2張、應收帳款對帳單明細1張;上開位於嘉義市之倉庫照片4張、嘉義縣政府93年6月4日府城商 字第09300 72535號函一份、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扣押書 、扣押物品清單、搜索筆錄、無主貨品一覽表、本院93年度聲搜字第628號搜索票影本各1份、查扣照片2張、三科公司 內營業狀況照片4張等。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罰金最低刑度、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下稱新法;修正前刑法下或稱舊法),涉及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影響刑罰之法律效果,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 會議決議參照)。 ㈠ 舊法第33條第5款關於「罰金:1元以上」之規定,修正公布為「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刑罰法 律法定本刑中列有罰金刑者,其法定最低度罰金刑因之提高,比較結果,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舊法。 ㈡ 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修正公布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仍以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較有利於被告。 ㈢ 新法刪除舊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被告所犯關於違反公司法未經設立登記非法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罪及詐欺取財罪,依舊法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之後者處斷;而新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兩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上開行為均在新法施行之前,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前刑法顯然對被告較有利,故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舊法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以及公司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之未經設立登記非法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罪。被告所為如附表㈠之犯行與許進忠、王志銘間;如附表㈡之犯行與許進忠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且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兩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法定刑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論處。公訴意旨漏未論列被告未經設立登記非法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罪,並與詐欺取財罪依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論處,容有未洽。被告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6年度上更㈠字第141判決處 有期徒刑2年,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1836號判決上訴駁 回確定,入監執行後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迨90年1月9日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併連續犯加重部分遞加之。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本件犯罪中所扮演之角色,被害人之受害程度,考量其坦承罪愆,尚知悛悔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五、併案意旨中關於被告因檳榔攤頂讓情事,詐欺被害人丁○○2萬3000元乙節,認與本院審理之前揭詐欺取財犯行有連續 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併案審理云云。惟按連續犯之所謂出於概括犯意,必須其多次犯罪行為自始均在一個預定犯罪計劃以內,出於主觀上始終同一整體犯意之進行始克當之,若為另發之犯意,或具體之犯罪態樣不同,縱所犯為同一罪名,究非連續其初發的意思,即不能成立連續犯。查被告本案詐欺取財犯行之手法,略為虛設公司行號(經設立登記之「三科公司」及未經設立登記之「皇冠公司」)偽稱訂購貨物而訛詐廠商之非法情事,而上開併案情節,則異於該等虛設「三科公司」、「皇冠公司」並藉而訂講詐取貨物手法,核其二者之犯罪態樣、類型並不相仿。再者,該等檳榔攤頂讓詐欺被害人丁○○情事,其發生時間為92年1月3日,斯時被告及其共犯等人,甚至尚未有租用場地、申設三科公司及請領支票等行為,且較諸本案最初犯罪時間92年11月中旬某日,兩者相距約10月,亦顯難認係出於一個預定犯罪計劃之整體概括犯意,在緊接之時間內反覆所為。此外,訊據被告亦陳稱不清楚該等因檳榔攤頂讓而詐欺被害人丁○○之情事,揆諸被告歷來均坦承前揭虛設公司行號詐欺取財之犯行不諱,並迭次陳稱願接受法律制裁,理無辭卸推諉此部分刑責之必要,綜據全案事證顯示,相關虛設公司行號並申領支票以詐欺取財等,主其事者乃共犯許進忠,被告堅稱不知此等詐欺被害人丁○○之抗辯,並無不可採信之理由,其是否涉有就該等檳榔攤頂讓詐欺被害人丁○○之罪嫌,容難遽認,否則,退而言之,其與本件論罪科刑部分,亦洵無連續犯之關係而非同一案件,要無疑義。此雖經檢察官請求併辦,然究非本院可予審判,應退還檢察官另行處理。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公司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2條 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7條 第1項、(修正前)第56條、(修正前)第55條,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曹哲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憲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李珈慧 附錄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 罰金。 公司法第19條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附表㈠: ┌──────┬────────┬──────────┐ │犯罪時間 │廠商 │貨物 │ ├──────┼────────┼──────────┤ │92年11月中旬│高氏興業有限公司│電捲門遙控器456組、 │ │某日 │(乙○○) │遙控發射器165組、人 │ │ │ │體感應器210組、電捲 │ │ │ │門停電設備13組、監視│ │ │ │系統4組,共計新臺幣 │ │ │ │(下同)80萬元。 │ ├──────┼────────┼──────────┤ │92年11月16、│鎮家寶國際公司(│月曆,共計5萬2,500元│ │22日 │陳春來) │。 │ ├──────┼────────┼──────────┤ │92年11月26日│坤山國際股份有限│滑鼠、鍵盤,共計17萬│ │至93年1月16 │公司(周坤山) │523元。 │ │日 │ │ │ ├──────┼────────┼──────────┤ │92年11、12月│賴先生 │釣具,共計10萬元。 │ │間某日 │ │ │ ├──────┼────────┼──────────┤ │92年11、12月│展晟照明(吳得宏│10萬元。 │ │間某日 │) │ │ ├──────┼────────┼──────────┤ │92年11、12月│陳先生 │香菸,共計21萬元。 │ │間某日 │ │ │ ├──────┼────────┼──────────┤ │92年11、12月│林內瓦斯(陳章裕│瓦斯爐,共計20萬元。│ │間某日 │) │ │ ├──────┼────────┼──────────┤ │92年12月1日 │千山淨水股份有限│淨水設備,共計20萬3,│ │至93年1月13 │公司(辛○○) │650元。 │ │日 │ │ │ ├──────┼────────┼──────────┤ │92年12月2、2│正捷科技有限公司│遙控器1批,共計26萬6│ │2日 │(戊○○) │00元。 │ ├──────┼────────┼──────────┤ │92年12月3日 │愛之味公司(業務│蕃茄汁、牛奶花生、麥│ │ │員林聖文) │仔茶,共計3萬6,280元│ │ │ │。 │ ├──────┼────────┼──────────┤ │92年12月8、2│來思比企業股份有│ROOMBA吸塵器43台,共│ │2日及93年1月│限公司(巳○○)│計29萬3,475元。 │ │13日 │ │ │ ├──────┼────────┼──────────┤ │92年12月10日│慈文企業股份有限│名片、貼紙、海報等,│ │ │公司 │共計1萬5,950元。 │ ├──────┼────────┼──────────┤ │92年12月中旬│富象國際有限公司│日本資生堂禮盒925盒 │ │及月底某日 │(壬○○) │,共計25萬5,550元。 │ ├──────┼────────┼──────────┤ │92年12月19日│泰綸電機工業股份│家電1批,共計71萬8,8│ │、93年1月5、│有限公司(丑○○│80元。 │ │6、8、12日 │) │ │ ├──────┼────────┼──────────┤ │92年12月12、│惠德企業股份有限│聖誕燈串2283串,共計│ │23日、93年1 │公司(子○○) │16萬8,510元。 │ │月2日 │ │ │ ├──────┼────────┼──────────┤ │92年12月25日│桂圓(王幸雄) │宣傳海報,共計1萬2,8│ │ │ │00元。 │ ├──────┼────────┼──────────┤ │92年12月29日│全球運動健康醫療│電動車6台、按摩棒2支│ │、93年1月2日│器材商行(卯○○│、塑身精靈2台、滾輪 │ │ │) │機2台、跑步機1台、按│ │ │ │摩椅1台、風扇車2台、│ │ │ │滾輪機2台、休閒椅2台│ │ │ │,共計17萬5,000元( │ │ │ │其中所交付2萬元之支 │ │ │ │票有兌現)。 │ ├──────┼────────┼──────────┤ │93年1月4日 │天冠銀帽藝品社(│神具用品1批,共計23 │ │ │酉○○) │萬8,300元。 │ ├──────┼────────┼──────────┤ │93年1月12日 │信鴻輪胎定位專業│GOOD YEAR牌輪胎8條,│ │ │廠(甲○○) │共計2萬1,600元。 │ ├──────┼────────┼──────────┤ │93年1月12日 │祥順通訊工程行(│監視器材1批,共計14 │ │ │午○○) │萬8,520元。 │ └──────┴────────┴──────────┘ 附表㈡: ┌──────┬────────┬──────────┐ │犯罪時間 │廠商 │貨物 │ ├──────┼────────┼──────────┤ │93年3月29日 │東東企業社(何建│飲料杯封口機6台、冰 │ │、同年4月3、│德) │沙機6台、工作台6台、│ │6、9、10日 │ │免洗餐具,共計23萬5,│ │ │ │900元。 │ ├──────┼────────┼──────────┤ │93年4月8、10│弘輝貿易股份有限│清潔劑2批,共計7萬6,│ │日 │公司(己○○) │57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