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李明憲即華濟醫院
- 被告
- 惠揚國際通商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6號
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朴簡字第六八號違反藥事法案件(嗣改分為九十六年易字第二九七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過失販賣偽藥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