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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許進國曾宏揚蔡廷宜

原告
李明憲即華濟醫院
被告
惠揚國際通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6號

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朴簡字第六八號違反藥事法案件(嗣改分為九十六年易字第二九七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過失販賣偽藥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法 官 曾宏揚

法 官 蔡廷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蕭琪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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