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2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9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林青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99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8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民國90年10月12日,以90年度聲字第6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於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之罪(不應減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上開情形,經2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減刑,此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第12條準用同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自明,是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依上揭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因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不應減刑,而與附表編號1之罪,因合於刑法第50條所定之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受刑人所犯上開數罪有經本院判決確定者,自得由本院受理本案之減刑聲請,合先敘明。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因數罪併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可資參照,本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宣告有期徒刑7年6月,不得易科罰金,是附表編號1之罪,雖經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仍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予說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犯 罪 日 期 │89年5月中旬至89年7月27日止 │89年4月上旬至89年6月27日止│├───┬───┼──────────────┼─────────────┤│偵 查│機 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案 號│案 號│89年度毒偵字第1134號 │89年度偵字第5676號 │├───┼───┼──────────────┼─────────────┤│最 後│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事實審├───┼──────────────┼─────────────┤│ │案 號│89年度簡字第439號 │90年度上訴字第322號 ││ ├───┼──────────────┼─────────────┤│ │判 決│89年11月18日 │90年4月18日 ││ │日 期│ │ │├───┼───┼──────────────┼─────────────┤│確 定│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判 決├───┼──────────────┼─────────────┤│ │案 號│89年度簡字第439號 │90年度上訴字第322號 ││ ├───┼──────────────┼─────────────┤│ │確 定│89年12月7日 │90年8月2日 ││ │日 期│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符合減刑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青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99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