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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1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鄭雅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13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在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四一九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編號二號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減為詳如附表編號二號所載,與如附表編號一號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號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一號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確定判決所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
│              │                          │項                        │                          │
├───────┼─────────────┼─────────────┼─────────────┤
│  犯 罪 日 期 │94年2月間某日起至94年6月間│92年中某日起至94年9月29日 │                          │
│              │某日止                    │止                        │                          │
├───┬───┼─────────────┼─────────────┼─────────────┤
│偵  查│機  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  度├───┼─────────────┼─────────────┼─────────────┤
│案  號│案  號│94年度偵字第5571號        │94年度毒偵字第1310號      │                          │
├───┼───┼─────────────┼─────────────┼─────────────┤
│最  後│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事實審├───┼─────────────┼─────────────┼─────────────┤
│      │案  號│94年度訴字第652號         │94年度易字第355號         │                          │
│      ├───┼─────────────┼─────────────┼─────────────┤
│      │判  決│95年9月7日                │94年11月22日              │                          │
│      │日  期│                          │                          │                          │
├───┼───┼─────────────┼─────────────┼─────────────┤
│確  定│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判  決├───┼─────────────┼─────────────┼─────────────┤
│      │案  號│94年度訴字第652號         │94年度易字第355號         │                          │
│      ├───┼─────────────┼─────────────┼─────────────┤
│      │確  定│95年9月28日               │94年12月26日              │                          │
│      │日  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不應減刑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有期徒刑5月               │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附         註│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1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