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9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97號
- 聲請人
-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原名賴惠堂
號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等肆罪,所處有期徒刑、拘役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二、三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一、四部分,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等4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如附表編號2、3部分,並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如附表所示4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4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分別就如附表編號2、3部分、就如附表編號1、4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