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8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編號一、三號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三號所示之有期徒刑,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三號所載,與如附表編號二號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號所示等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二號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罪 │共同連續攜帶兇器、毀越門扇│共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 │ │ │及其他安全設備竊盜罪 │自由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6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4 │刑法第302條第1項 │ │ │ │款 │ │ ├───────┼─────────────┼─────────────┼─────────────┤ │ 犯 罪 日 期 │87年5月底某日起至87年6月21│87年9月間某日起至88年1月9 │86年10月9日 │ │ │日止 │日止 │ │ ├───┬───┼─────────────┼─────────────┼─────────────┤ │偵 查│機 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案 號│88年度偵字第5830號 │87年度偵字第6056號 │86年度偵字第4822、5412號 │ │ │ │ │ │ │ ├───┼───┼─────────────┼─────────────┼─────────────┤ │最 後│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事實審├───┼─────────────┼─────────────┼─────────────┤ │ │案 號│89年度訴字第133號 │87年度易字第1316號 │88年度上訴字第450號 │ │ ├───┼─────────────┼─────────────┼─────────────┤ │ │判 決│89年11月13日 │88年9月20日 │88年6月15日 │ ├───┼───┼─────────────┼─────────────┼─────────────┤ │確 定│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判 決├───┼─────────────┼─────────────┼─────────────┤ │ │案 號│89年度訴字第133號 │87年度易字第1316號 │88年度上訴字第450號 │ │ ├───┼─────────────┼─────────────┼─────────────┤ │ │確 定│89年12月7日 │88年12月21日 │88年7月18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應減刑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1年3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附 註│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