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13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犯罪在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係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一級以及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訴字第57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以96年度訴字第2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有本院上開判決書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聲請人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刑法第41條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故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不得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件受刑人應執行刑已逾6月,故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五、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 │項 │項 │項 │項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7月1日 │95年7月1日 │95年10月4日 │95年10月4日 │ │ │ │ │ │ │ ├───┬───┼─────────────┼─────────────┼─────────────┼─────────────┤ │偵 查│機 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案 號│95年度毒偵字第787號 │95年度毒偵字第787號 │95年度毒偵字第1160號 │95年度毒偵字第1160號 │ ├───┼───┼─────────────┼─────────────┼─────────────┼─────────────┤ │最 後│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事實審├───┼─────────────┼─────────────┼─────────────┼─────────────┤ │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574號 │95年度訴字第574號 │96年度訴字第25號 │96年度訴字第25號 │ │ ├───┼─────────────┼─────────────┼─────────────┼─────────────┤ │ │判 決│95年12月29日 │95年12月29日 │96年1月29日 │96年1月29日 │ │ │日 期│ │ │ │ │ ├───┼───┼─────────────┼─────────────┼─────────────┼─────────────┤ │確 定│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判 決├───┼─────────────┼─────────────┼─────────────┼─────────────┤ │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574號 │95年度訴字第574號 │96年度訴字第25號 │96年度訴字第25號 │ │ ├───┼─────────────┼─────────────┼─────────────┼─────────────┤ │ │確 定│96年1月22日 │96年1月22日 │96年2月26日 │96年2月26日 │ │ │日 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 │條例 │ │ │ │ │ ├───────┼─────────────┼─────────────┼─────────────┼─────────────┤ │減刑刑期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有期徒刑3月又15日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