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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3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黃義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35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弄13號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贓物罪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2年12月間犯贓物罪,經本院以96年度朴簡字第204號(偵查案號: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6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義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35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