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3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35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弄13號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贓物罪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2年12月間犯贓物罪,經本院以96年度朴簡字第204號(偵查案號: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6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