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6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蔡廷宜凃啟夫曾宏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65號

原告
呂俊宏即佑唯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律師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二三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曾宏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