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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9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許進國黃琴媛曾宏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甲○○
被   告
佳鴻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四七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曾宏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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