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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七年度嘉交簡字第七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許進國張志偉黃琴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高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七年度嘉交簡字第七八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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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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