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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林信旭張道周洪嘉蘭

原告
東聯建設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嘉簡字第58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洪嘉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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