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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朴簡字第266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黃琴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朴簡字第266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七二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曼哈頓奇緣」、「超級盃奶爸」、「我是傳奇」、「殺手47」、「博物館驚魂夜」、「鼠來寶」、「反恐戰場」等七部視聽著作,分別係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迪士尼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下稱華納公司)、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斯公司)、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下稱環球公司)等著作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影片,未經該等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其著作,且明知其透過網路下載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係侵害附表公司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並可預見提供網路超連結點供網友連結下載,其他網友即可藉由下載連接點,進而下載附表之視聽著作,因而重製附表視聽著作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並可於各自選定之時間、地點以上揭方式接收附表視聽著作。竟仍與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會員共同基於擅自反覆以重製方法、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集合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月間某日起,迄九十七年三月十六日為警查獲止,在其位在嘉義縣朴子市○○路○段四四八巷二五弄六號住處內,使用向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之網路連線上網,並在GOGOBOX空間(網址http://gogobox. com.tw/)申請加入會員,置放其在網路上下載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至GOGOBOX 空間,並利用「維克斯論壇討論區」(網址為http://www.wahas.com/index.php)之電子儲存空間,於已成年之不特定網友上網時得以點選甲○○複製的連結點,超連結上網連線至其置放影片之「GOGOBOX 」磁碟空間內而免費觀賞、下載,以此方式多次共同在上開網站重製及公開傳輸該等視聽著作。

二、本件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擅自重製罪、第九十二條擅自公開傳輸罪。被告甲○○與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會員多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另刑法雖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惟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0七九號判決可資參照)。查被告提供網路連結點供會員下載附表著作,且該等連接點一經上傳後,上開電影即一直處於供人點選而得反覆下載之狀態,被告之犯罪行為均在繼續中,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均屬集合犯行為,自仍應各論以擅自重製一罪、擅自公開傳輸一罪。被告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及侵害附表電影公司所示多數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公開傳輸罪。爰審酌被告侵害之電影著作為七部之數量,輕忽對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尊重,並考其犯行對被害人所致之損害,又其犯行之期間、方法,素行尚稱良好,且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按,素行尚佳,因未能深刻體認著作財產權之保護,一時失慮致罹刑典,考其非為營利之目的觸犯刑章,深具悔意,被告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且因被告法治觀念尚待加強,併予宣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朴子簡易庭法 官 黃琴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
罰金。
附表:
┌──┬───────────┬────────────────────┐
│編號│    視聽著作名稱      │             著作財產權人               │
├──┼───────────┼────────────────────┤
│一  │曼哈頓奇緣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二  │超級盃奶爸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三  │我是傳奇              │美商華兄弟娛樂公司                      │
├──┼───────────┼────────────────────┤
│四  │殺手47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五  │博物館驚魂夜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六  │鼠來寶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七  │反恐戰場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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