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8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81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刑(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三九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