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3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34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及褫奪公權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及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褫奪公權,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已在假釋中,其所犯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符合減刑條件,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前段規定,視為已依有關規定減其宣告刑如附表所示,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十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前段、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