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5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54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分別經判處有期徒刑九月、一年二月及四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以下同)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四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