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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54號

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許進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54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分別經判處有期徒刑九月、一年二月及四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以下同)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四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進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權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54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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