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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7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70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字第1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各相關案卷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犯 罪 日 期 │96年10月27日 │96年11月12日 │├───┬───┼─────────────┼─────────────┤│偵 查│機 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案 號│案 號│97年度偵字第2063、2104號 │97年度偵字第3254號 │├───┼───┼─────────────┼─────────────┤│最 後│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審├───┼─────────────┼─────────────┤│ │案 號│97年度嘉簡字第512號 │97年度嘉簡字第675號 ││ ├───┼─────────────┼─────────────┤│ │判 決│97年04月25日 │97年05月30日 ││ │日 期│ │ │├───┼───┼─────────────┼─────────────┤│確 定│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判 決├───┼─────────────┼─────────────┤│ │案 號│97年度嘉簡字第512號 │97年度嘉簡字第675號 ││ ├───┼─────────────┼─────────────┤│ │確 定│97年05月15日 │97年06月30日 ││ │日 期│ │ │├───┴───┼─────────────┼─────────────┤│備註 │嘉義地檢97年度執字第1831號│嘉義地檢97年度執字第2365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 瓊 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 美 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70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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