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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6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林青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60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2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之罪經97年度訴字第4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附表編號3至5之罪則經97年度易字第27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青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60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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