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9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99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及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之罪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2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嗣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92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附表編號5、6之罪,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5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至附表編號3、4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96年度港簡字第26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附表編號1至4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