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5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55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及第三百六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甲○○,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又上訴期間十日及因被告住於嘉義縣布袋鎮之在途期間二日,本件被告之上訴期間應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屆滿。被告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本院乃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補正裁定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於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送達予被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