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七年度嘉交簡字第七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高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七年度嘉交簡字第七八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