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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許進國張志偉黃琴媛
  • 法定代理人
    丁○○

  • 當事人
    甲○○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高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本院於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丁○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丁○○」。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之記載有誤,茲分別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黃琴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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