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高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本院於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丁○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丁○○」。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之記載有誤,茲分別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黃琴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