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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許進國張志偉黃琴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高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本院於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丁○○」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之記載有誤,茲分別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黃琴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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