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字第118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嘉簡字第1187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55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行「嘉義縣中埔鄉仁村」,應更正為「嘉義縣中埔鄉義仁村」,並於證據部分補充「贓物認領保管單」、「偵辦Y6-4592號車牌失竊案現場勘查圖」、「照片9張」。
二、查被告甲○○侵占之車牌2面,係被害人乙○○所有、遭第三人竊取後予以棄置之物,前開物品已脫離被害人支配,故被告所侵占者為無人支配占有而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爰審酌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之物品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