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字第1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動物用藥管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嘉簡字第1590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德昇律師 謝耿銘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林俊生律師 被 告 有限責任臺灣省嘉南禽畜生產合作社 代 表 人 甲○○ 49歲民 4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9號)及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第5899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飼料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非法製造、加工飼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含動物用禁藥硝基呋喃(含量25.99ppm)、培林(含量2200ppb)藥品各壹包沒收銷燬。 丙○○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貯藏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含動物用禁藥硝基呋喃(含量25.99ppm)藥品壹包沒收銷燬。 有限責任臺灣省嘉南禽畜生產合作社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飼料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乙○○係設在嘉義縣水上鄉南鄉村111之5號「有限責任臺灣省嘉南禽畜生產合作社」(下簡稱嘉南畜產合作社)之廠長,負責飼料製造、加工、零售予社員及不特定人之業務,丙○○則具獸醫師資格,係嘉南禽畜生產合作社社員兼理監事,2人均明知硝基呋喃(富來頓,Furazolidone )之動物用藥品,因間接危害人體健康,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以民國92年11月21日農授防字第0921473181號公告自93年6月1日起禁止使用,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5條第1款所稱之動物用禁藥,丙○○竟仍基於貯藏動物用禁藥之犯意,於96年5月間某日,將約1公斤之上述動物用禁藥,貯藏放置在嘉南畜產合作社內,乙○○亦基於非法製造、加工飼料之集合犯意,任由丙○○將前揭動物用禁藥,貯藏在嘉南畜產合作社內,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即直接用於攪拌製造、加工成養豬飼料,再交予丙○○之養豬場使用。另乙○○亦明知培林(Ractopamine)係動物用藥品,因 間接危害人體健康,經農委會以95年10月11日農防字第0951473111號公告為動物用禁藥,仍承前犯意,受郭坤生所經營之艾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立公司)精料銷售委託,添加入艾立公司優活777飼料內,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即直接用於攪拌製造、加工成養豬飼料,交予社員及不特定人使用。嗣於96年7月31日下午2時10分許,經警在嘉南畜產合作社內扣得含有動物用禁藥硝基呋喃(含量25.99ppm)及培林(含量2200ppb)藥品各1包,而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乙○○、丙○○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調查員詢問、偵查中檢察官訊問之供詞及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為認罪之供述。 (二)證人即共同被告乙○○、丙○○、證人甲○○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三)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責付保管書、責付保管物件目錄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96年8月27日防檢一字第0961473143號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嘉南畜產合作社商品進貨交易表、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行政院衛生署網路查詢資料畫面各1份 、扣案物品照片30張、自備飼料添加收用控管流程簿1本。 (四)扣案含動物用禁藥硝基呋喃(含量25.99ppm)及培林(含量2200ppb)藥品各1包。 三、核被告乙○○之所為,係犯飼料管理法第26條第1項之製造 、加工飼料罪,被告丙○○所為,係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項之貯藏禁藥罪,被告嘉南畜產合作社因其受僱人 乙○○執行業務犯飼料管理法第26條第1項之罪,應依同法 第33條規定科以罰金。爰審酌被告乙○○、丙○○明知硝基呋喃或培林添加至飼料中,將間接影響民眾健康,然衡其犯後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坦承犯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方式、被告2人之智識程度、無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存卷足稽暨公訴檢察官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嘉南畜產合作社則依法科處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罰金。 四、查被告乙○○、丙○○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按,均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犯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屬偶發初犯,乙○○亦捐款各新臺幣(下同)5萬元予嘉義市腦性麻痺協會、 嘉義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紓困助學金專戶、被告丙○○亦捐款10萬元予嘉義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紓困助學金專戶、8萬元予 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嘉義分事務所,並有郵政劃撥儲金存款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等件在卷可憑,其等經此次科刑教訓後,當益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其等所受宣告之刑,皆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均各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扣案含硝基呋喃(含量25.99ppm)及含培林(含量2200ppb )藥品各1包,均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5條第1款所稱之動 物用禁藥,不得輸入、販賣或使用,依同法第43條第1項之 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於其餘扣押物,核與本件犯行並無關連,不予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飼料管理法第26條第1項、第33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青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李佳惠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 明知為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而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萬元以 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5千元以下罰金。 飼料管理法第26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20條第1款、第2款、第3款之飼料或 飼料添加物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第1項未遂犯罰之。 飼料管理法第33條 法人之代表、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26條或第27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