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字第9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卓春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嘉簡字第91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另案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甲○○

          (另案臺灣嘉義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875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易字第7號),判決如下:

主文

乙○○、甲○○共同犯竊盜罪,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如附件)犯罪事實欄第3行之「95年8月1日」更正為「95年9月4日」,及證據欄補充「被告乙○○、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白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乙○○、甲○○年輕力壯不思正途獲取金錢,其等因缺錢花用之犯罪動機,行為之手段平和,竊取之物品價值約新臺幣2,000元,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卓春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字第91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