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8號
- 原告
- 東聯建設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嘉簡字第58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7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8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嘉簡字第58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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