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4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43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於民國97年9月24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1份附卷可稽,其上訴期間係於97年10月6日屆滿。被告雖於97年10月2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此有刑事上訴聲明狀1紙在卷為按,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