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32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 963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業務侵占罪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為附表三所示之事項。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先後17次犯行,均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各次所侵占之金額均非鉅,且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17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用啟自新,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為附表三所示之事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74條第2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則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 瓊 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依法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均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劉 美 娟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侵占貨款部分): ┌──┬──────┬─────────┬─────┬──────┐ │編號│ 犯罪時間 │ 犯 罪 地 點 │金 額│ 客戶名稱 │ │ │ │ │(新臺幣)│ │ ├──┼──────┼─────────┼─────┼──────┤ │1 │96年7月17日 │雲林縣虎尾鎮新興里│6682元 │明品商行 │ │ │ │民生路28號1樓 │ │ │ ├──┼──────┼─────────┼─────┼──────┤ │2 │96年8月7日 │嘉義縣民雄鄉○○路│2514元 │東榮超商 │ │ │ │16之18號 │ │ │ ├──┼──────┼─────────┼─────┼──────┤ │3 │96年8月7日 │嘉義縣水上鄉下寮村│3330元 │北回商店 │ │ │ │22之3號 │ │ │ ├──┼──────┼─────────┼─────┼──────┤ │4 │96年8月7日 │嘉義縣水上鄉三和村│3393元 │超宜超巿 │ │ │ │新厝仔10鄰2之38號 │ │ │ ├──┼──────┼─────────┼─────┼──────┤ │5 │96年8月7日 │嘉義縣水上鄉良都社│1642元 │淑麗商行 │ │ │ │區26號 │ │ │ ├──┼──────┼─────────┼─────┼──────┤ │6 │96年8月7日 │嘉義縣水上鄉○○路│916元 │大眾超巿 │ │ │ │156號 │ │ │ ├──┼──────┼─────────┼─────┼──────┤ │7 │96年8月7日 │嘉義縣民雄鄉○○路│1358元 │尚品平價站 │ │ │ │43號 │ │ │ ├──┼──────┼─────────┼─────┼──────┤ │8 │96年8月7日 │嘉義縣鹿草鄉西井村│3658元 │樂兒屋商行 │ │ │ │鹿草607號1樓 │ │ │ ├──┼──────┼─────────┼─────┼──────┤ │9 │96年8月7日 │嘉義縣水上鄉三和村│1566元 │六合超商 │ │ │ │1之92號 │ │ │ ├──┼──────┼─────────┼─────┼──────┤ │10 │96年8月7日 │嘉義縣民雄鄉金興村│4220元 │新芳食品行 │ │ │ │忠義街30號1樓 │ │ │ ├──┼──────┼─────────┼─────┼──────┤ │11 │96年8月7日 │嘉義縣民雄鄉福樂村│1610元 │吉米鹿烘焙坊│ │ │ │埤角373號 │ │ │ ├──┼──────┼─────────┼─────┼──────┤ │12 │96年8月27日 │嘉義縣民雄鄉中央村│2027元 │新庄平價中心│ │ │ │新庄2鄰10之1號 │ │ │ ├──┼──────┼─────────┼─────┼──────┤ │13 │96年9月26日 │雲林縣虎尾鎮新興里│7433元 │明品商行 │ │ │ │民生路28號1樓 │ │ │ ├──┼──────┼─────────┼─────┼──────┤ │14 │96年9月28日 │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22944元 │廣大商店 │ │ │ │南昌路110號 │ │ │ ├──┴──────┴─────────┴─────┴──────┤ │ 合計:6萬3293元 │ └────────────────────────────────┘ 附表二(侵占貨物部分): ┌──┬──────┬─────────┬──┬─────┐ │編號│ 犯罪時間 │ 貨 品 名 稱 │數量│價 值│ │ │ │ │ │(新臺幣)│ ├──┼──────┼─────────┼──┼─────┤ │1 │96年9月12日 │台富草莓夾心餅 │12條│288元 │ ├──┼──────┼─────────┼──┼─────┤ │2 │96年9月15日 │台富鹹酥夾心餅 │1包 │48元 │ │ │ ├─────────┼──┼─────┤ │ │ │大牛角玉米 │1盒 │29元 │ │ │ ├─────────┼──┼─────┤ │ │ │可可巧克力派 │1盒 │40元 │ │ │ ├─────────┼──┼─────┤ │ │ │咪咪樂袋裝花生夾心│1包 │48元 │ ├──┼──────┼─────────┼──┼─────┤ │3 │96年9月26日 │芝麻千層捲 │1包 │32元 │ │ │ ├─────────┼──┼─────┤ │ │ │野菜千層捲 │1包 │32元 │ │ │ ├─────────┼──┼─────┤ │ │ │野菜果實 │1盒 │27元 │ │ │ ├─────────┼──┼─────┤ │ │ │納豆果實 │1盒 │27元 │ │ │ ├─────────┼──┼─────┤ │ │ │小熊袋裝夾心餅 │1盒 │45元 │ │ │ ├─────────┼──┼─────┤ │ │ │繽紛世界小熊餅乾 │1包 │20元 │ │ │ ├─────────┼──┼─────┤ │ │ │海洋世界小熊餅乾 │1包 │20元 │ │ │ ├─────────┼──┼─────┤ │ │ │小熊餅巧克力 │1包 │15元 │ ├──┴──────┴─────────┴──┴─────┤ │ 合計:671元 │ └────────────────────────────┘ 附表三:甲○○應履行本院刑事庭97年度附民第25號和解筆錄之和解成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