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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2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32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

963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業務侵占罪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為附表三所示之事項。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先後17次犯行,均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各次所侵占之金額均非鉅,且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17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用啟自新,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為附表三所示之事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74條第2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則銘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依法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均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 瓊 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 美 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侵占貨款部分):
 ┌──┬──────┬─────────┬─────┬──────┐
 │編號│  犯罪時間  │  犯  罪  地  點  │金      額│  客戶名稱  │
 │    │            │                  │(新臺幣)│            │
 ├──┼──────┼─────────┼─────┼──────┤
 │1   │96年7月17日 │雲林縣虎尾鎮新興里│6682元    │明品商行    │
 │    │            │民生路28號1樓     │          │            │
 ├──┼──────┼─────────┼─────┼──────┤
 │2   │96年8月7日  │嘉義縣民雄鄉○○路│2514元    │東榮超商    │
 │    │            │16之18號          │          │            │
 ├──┼──────┼─────────┼─────┼──────┤
 │3   │96年8月7日  │嘉義縣水上鄉下寮村│3330元    │北回商店    │
 │    │            │22之3號           │          │            │
 ├──┼──────┼─────────┼─────┼──────┤
 │4   │96年8月7日  │嘉義縣水上鄉三和村│3393元    │超宜超巿    │
 │    │            │新厝仔10鄰2之38號 │          │            │
 ├──┼──────┼─────────┼─────┼──────┤
 │5   │96年8月7日  │嘉義縣水上鄉良都社│1642元    │淑麗商行    │
 │    │            │區26號            │          │            │
 ├──┼──────┼─────────┼─────┼──────┤
 │6   │96年8月7日  │嘉義縣水上鄉○○路│916元     │大眾超巿    │
 │    │            │156號             │          │            │
 ├──┼──────┼─────────┼─────┼──────┤
 │7   │96年8月7日  │嘉義縣民雄鄉○○路│1358元    │尚品平價站  │
 │    │            │43號              │          │            │
 ├──┼──────┼─────────┼─────┼──────┤
 │8   │96年8月7日  │嘉義縣鹿草鄉西井村│3658元    │樂兒屋商行  │
 │    │            │鹿草607號1樓      │          │            │
 ├──┼──────┼─────────┼─────┼──────┤
 │9   │96年8月7日  │嘉義縣水上鄉三和村│1566元    │六合超商    │
 │    │            │1之92號           │          │            │
 ├──┼──────┼─────────┼─────┼──────┤
 │10  │96年8月7日  │嘉義縣民雄鄉金興村│4220元    │新芳食品行  │
 │    │            │忠義街30號1樓     │          │            │
 ├──┼──────┼─────────┼─────┼──────┤
 │11  │96年8月7日  │嘉義縣民雄鄉福樂村│1610元    │吉米鹿烘焙坊│
 │    │            │埤角373號         │          │            │
 ├──┼──────┼─────────┼─────┼──────┤
 │12  │96年8月27日 │嘉義縣民雄鄉中央村│2027元    │新庄平價中心│
 │    │            │新庄2鄰10之1號    │          │            │
 ├──┼──────┼─────────┼─────┼──────┤
 │13  │96年9月26日 │雲林縣虎尾鎮新興里│7433元    │明品商行    │
 │    │            │民生路28號1樓     │          │            │
 ├──┼──────┼─────────┼─────┼──────┤
 │14  │96年9月28日 │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22944元   │廣大商店    │
 │    │            │南昌路110號       │          │            │
 ├──┴──────┴─────────┴─────┴──────┤
 │                                  合計:6萬3293元               │
 └────────────────────────────────┘
 附表二(侵占貨物部分):
 ┌──┬──────┬─────────┬──┬─────┐
 │編號│  犯罪時間  │  貨  品  名  稱  │數量│價      值│
 │    │            │                  │    │(新臺幣)│
 ├──┼──────┼─────────┼──┼─────┤
 │1   │96年9月12日 │台富草莓夾心餅    │12條│288元     │
 ├──┼──────┼─────────┼──┼─────┤
 │2   │96年9月15日 │台富鹹酥夾心餅    │1包 │48元      │
 │    │            ├─────────┼──┼─────┤
 │    │            │大牛角玉米        │1盒 │29元      │
 │    │            ├─────────┼──┼─────┤
 │    │            │可可巧克力派      │1盒 │40元      │
 │    │            ├─────────┼──┼─────┤
 │    │            │咪咪樂袋裝花生夾心│1包 │48元      │
 ├──┼──────┼─────────┼──┼─────┤
 │3   │96年9月26日 │芝麻千層捲        │1包 │32元      │
 │    │            ├─────────┼──┼─────┤
 │    │            │野菜千層捲        │1包 │32元      │
 │    │            ├─────────┼──┼─────┤
 │    │            │野菜果實          │1盒 │27元      │
 │    │            ├─────────┼──┼─────┤
 │    │            │納豆果實          │1盒 │27元      │
 │    │            ├─────────┼──┼─────┤
 │    │            │小熊袋裝夾心餅    │1盒 │45元      │
 │    │            ├─────────┼──┼─────┤
 │    │            │繽紛世界小熊餅乾  │1包 │20元      │
 │    │            ├─────────┼──┼─────┤
 │    │            │海洋世界小熊餅乾  │1包 │20元      │
 │    │            ├─────────┼──┼─────┤
 │    │            │小熊餅巧克力      │1包 │15元      │
 ├──┴──────┴─────────┴──┴─────┤
 │                                        合計:671元     │
 └────────────────────────────┘
附表三:甲○○應履行本院刑事庭97年度附民第25號和解筆錄之
和解成立內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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