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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83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林信旭黃義成林坤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簡上字第283號

上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被訴背信案件,不服本院朴子簡易庭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97年度朴簡字第313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81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451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其第451條第1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被告自白犯罪,未為第1項之表示(即未於偵查中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是開啟簡易程序並非專屬於檢察官之權限,法院亦具有開啟簡易程序之權限;法院既有開啟簡易程序之權限,自亦有於簡易程序審判中進行求刑協商程序之權限。簡易程序案件,被告自白犯罪者,得於偵查中或審判中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同意記明筆錄,並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者,法院於裁判時,應先審查被告自白之文書資料或筆錄(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項),然其對於簡易程序審判中,始進行協商是否需經檢察官同意,並未明確規定,惟參酌認罪、求刑協商制度之法意,係藉由賦予被告表示願受刑罰範圍之機會,並使檢察官得衡酌案情決定是否予以同意及相應為具體之求刑,而於法院依其所請科刑後限制其上訴權,以兼顧被告權益及公平正義,使輕微案件簡速審結確定,自應認為於審判中始進行協商,仍應獲得檢察官之同意以及對被告之具體求刑。亦即,於法院開啟簡易程序之情形下,檢察官具有就該案件是否適用協商程序之同意權。而所謂檢察官之「求刑」,本有「抽象求刑」與「具體求刑」之區別;所謂「抽象求刑」,指檢察官所為之求刑並不涉及刑度或刑之執行方式,諸如檢察官表示被告素行良好,請求法院從輕量刑等等;而「具體求刑」則指檢察官向法院所為之求刑,已涉及具體刑度或刑之執行方式。當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1項或第3項規定表示願受科刑範圍(指被告)或為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指檢察官)者,法院如於被告所表示範圍內科刑,或依

條之1第2項規定,各該當事人不得上訴(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項),乃採「禁反言」之方式立論。質言之,被告於偵查中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經檢察官據以向法院為具體求刑者,或被告於審判中逕向法院為科刑範圍之具體表示並經檢察官同意為求刑者,如法院於其表示之範圍內為科刑判決時,被告對之即不得上訴;再者,檢察官於偵查中或審判中依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為具體之求刑者,如法院就求刑之範圍而為科刑判決時,檢察官對之亦應不得上訴(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281號判決參照)。二、上訴人所提上訴,應難認為合法,理由如下:㈠、查本件被告甲○○於原審97年9月10日審理時,當庭表示認罪後,被告與檢察官方面均同意改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97年易字第154號卷第89、90頁)。而經本院裁定改用簡易程序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97年朴簡字第313號卷第2頁)。㈡、嗣於簡易程序審理中,被告表示「希望給我緩刑」,檢察官隨亦表示「同意給被告緩刑」,亦有本院97年易字第154號背信案件97年9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1紙在卷足憑(本院97年易字第154號卷第90頁)。㈢、按檢察官於審判中依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為具體之求刑者,如法院就求刑之範圍而為科刑判決時,檢察官對之應不得上訴,業如前述,可見,本件原審係就檢察官求刑之範圍而為科刑判決,參照前開說明,應難認為檢察官所提本件上訴為合法。三、駁回上訴之理由:㈠、按依第451條之1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第1項之上訴,準用第3編第1章及第2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362條前段(按即: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第3項、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㈡、查本件既有不得提起上訴而提起上訴之情,參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予以判決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55條之1第2項、第3項、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檢察官之請求(求刑或請求宣告緩刑)為判決者,依第455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林坤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83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背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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