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劉瓊雯
- 被告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03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緩字第74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押於嘉義縣政府)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業經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32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觸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業經 聲請人以96年度偵字第32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96年度上職議字第1728號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依首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劉美娟 【附表】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 ┌──┬────────────┬──────┬─────┬─────┐ │編號│品 名 │商標專用權人│數量/單位 │備註 │ ├──┼────────────┼──────┼─────┼─────┤ │ 一 │仿冒「MILD SEVEN LIGHTS │日商‧傑太日│5包 │2包送檢驗 │ │ │」(七星淡菸)香菸 │煙國際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 │ 二 │仿冒「MILD SEVEN │日商‧傑太日│11包 │同上 │ │ │ORIGINAL」(七星濃菸)香│煙國際股份有│ │ │ │ │菸 │限公司 │ │ │ ├──┼────────────┼──────┼─────┼─────┤ │ 三 │仿冒「峰」香菸 │日商‧傑太日│8包 │同上 │ │ │ │煙國際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 │ 四 │仿冒「長壽尊爵G7」(長壽│臺灣菸酒股份│13包 │同上 │ │ │白硬盒)香菸 │有限公司 │ │ │ ├──┼────────────┼──────┼─────┼─────┤ │ 五 │仿冒「長壽」(長壽黃硬盒│臺灣菸酒股份│15包 │同上 │ │ │)香菸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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