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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1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許兆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15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刑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件附卷可參。茲由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兆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15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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