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8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88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定執行刑案件(聲請案號:96年度執字第2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已確定在案。所犯各罪均合於定執行刑之規定,為此提出聲請。
二、本件聲請定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執行刑為三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廢止前),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