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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8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陳正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88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定執行刑案件(聲請案號:96年度執字第2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已確定在案。所犯各罪均合於定執行刑之規定,為此提出聲請。

二、本件聲請定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執行刑為三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廢止前),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正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88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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