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1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16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字第19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九十七年訴字第七七號九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確定,九十七年易字第一五一號七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八月,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