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1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19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弄30號
(現於台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字第1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刑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件附卷可參。茲由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