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7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70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字第1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各相關案卷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犯 罪 日 期 │96年10月27日 │96年11月12日 │├───┬───┼─────────────┼─────────────┤│偵 查│機 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案 號│案 號│97年度偵字第2063、2104號 │97年度偵字第3254號 │├───┼───┼─────────────┼─────────────┤│最 後│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審├───┼─────────────┼─────────────┤│ │案 號│97年度嘉簡字第512號 │97年度嘉簡字第675號 ││ ├───┼─────────────┼─────────────┤│ │判 決│97年04月25日 │97年05月30日 ││ │日 期│ │ │├───┼───┼─────────────┼─────────────┤│確 定│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判 決├───┼─────────────┼─────────────┤│ │案 號│97年度嘉簡字第512號 │97年度嘉簡字第675號 ││ ├───┼─────────────┼─────────────┤│ │確 定│97年05月15日 │97年06月30日 ││ │日 期│ │ │├───┴───┼─────────────┼─────────────┤│備註 │嘉義地檢97年度執字第1831號│嘉義地檢97年度執字第23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