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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7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78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字第2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4 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 、2 之罪並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3 、4 之罪則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 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蒨 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 國 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罪日期│96年5 月12日    │96年5 月12日    │96年8月8日      │96年8月8日      │
├──┬──┼────────┼────────┼────────┼────────┤
│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年度├──┼────────┼────────┼────────┼────────┤
│    │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  │96年度毒偵字第  │96年度偵字第6820│96年度偵字第6820│
│案號│    │770號           │770號           │號              │號              │
├──┼──┼────────┼────────┼────────┼────────┤
│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事實│案號│96年度訴字第670 │96年度訴字第670 │97年度訴緝字第11│97年度訴緝字第11│
│    │    │號              │號              │號              │號              │
│審  ├──┼────────┼────────┼────────┼────────┤
│    │判決│96年8月21日     │96年8月21日     │97年5月30日     │97年5月30日     │
│    │日期│                │                │                │                │
├──┼──┼────────┼────────┼────────┼────────┤
│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670 │96年度訴字第670 │97年度訴緝字第11│97年度訴緝字第11│
│    │    │號              │號              │號              │號              │
│    ├──┼────────┼────────┼────────┼────────┤
│    │確定│96年9月10日     │96年9月10日     │97年6月23日     │97年6月23日     │
│    │日期│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78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