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7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78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字第2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4 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 、2 之罪並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3 、4 之罪則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 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罪日期│96年5 月12日 │96年5 月12日 │96年8月8日 │96年8月8日 │ ├──┬──┼────────┼────────┼────────┼────────┤ │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年度├──┼────────┼────────┼────────┼────────┤ │ │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 │96年度毒偵字第 │96年度偵字第6820│96年度偵字第6820│ │案號│ │770號 │770號 │號 │號 │ ├──┼──┼────────┼────────┼────────┼────────┤ │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事實│案號│96年度訴字第670 │96年度訴字第670 │97年度訴緝字第11│97年度訴緝字第11│ │ │ │號 │號 │號 │號 │ │審 ├──┼────────┼────────┼────────┼────────┤ │ │判決│96年8月21日 │96年8月21日 │97年5月30日 │97年5月30日 │ │ │日期│ │ │ │ │ ├──┼──┼────────┼────────┼────────┼────────┤ │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670 │96年度訴字第670 │97年度訴緝字第11│97年度訴緝字第11│ │ │ │號 │號 │號 │號 │ │ ├──┼────────┼────────┼────────┼────────┤ │ │確定│96年9月10日 │96年9月10日 │97年6月23日 │97年6月23日 │ │ │日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