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6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60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2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之罪經97年度訴字第4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附表編號3至5之罪則經97年度易字第27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