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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9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凃啟夫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99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及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之罪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2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嗣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92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附表編號5、6之罪,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5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至附表編號3、4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96年度港簡字第26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附表編號1至4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凃啟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99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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