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72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 (另案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蕭敦仁律師
- 9號
李國禎律師
唐淑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敘述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前於民國98年3月10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押之臺灣臺中看守所,由本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堪可認定。上訴人未經監所長官直接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自98年3月10日送達翌日即同年月11日起算10 日,加計在途期間5日(嘉義市──臺中市),其上訴期間應於98年3月25日屆滿。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之98年3月13日提起上訴,然僅泛稱「細繹理由,實難甘服,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引用在第一審之答辯及另行補述」等語,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迄今上訴期間屆滿後已逾二十日仍未補提,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定期間命為補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