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緝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5762號、95年度偵字第408號、第1840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均沒收。又共同連續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甲○○與江昭憲、陳淑華、黃蜂(外號江秀鳳)3人(均已 另案審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常業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共同基於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概括犯意聯絡,並與王偲丞(已另案審結)就如附表一打勾部分所示,有上揭常業犯意聯絡或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93年1月間起,由江昭憲以刊登廣告或發送名片之 方式,尋找甲○○、蔡明信、林冬雪、沈建財、沈建富、陳怡忠、張素梅、賴隆雄、李清松、方碧芳、邱美華、謝佩如、李珪銘、朱東河(均已另案審結),及林榮盛(已歿,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人作為人頭,江昭憲或以上揭人頭自己所申辦之現金卡及信用卡,或收集上開人頭之身分證件交給王偲丞,由江昭憲或王偲丞在貸款、現金卡及信用卡申請書上,填寫上開人頭基本資料,並杜撰各人頭虛假學歷、職業與收入,持向各銀行或公司申辦信用卡、現金卡及貸款,每次申請送件,江昭憲給予王偲丞新臺幣(下同)1,000元或1,500元不等之報酬: ㈠上揭人頭申請現金卡或信用卡後,由江昭憲統一保管,每月給予人頭6,000元至20,000元不等之生活費,且不定期給予 金錢花用,而由江昭憲、陳淑華及黃蜂負責帶人頭,至米雅服飾店、假期CKTV、建佑汽車保養廠、國美髮品美容百貨店、瑞翰電腦公司等商店,而與上揭商店之員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常業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假消費,真刷卡」換現金之方式,由各人頭持信用卡,未實際消費取得任何商品或服務而刷卡,因而取得刷卡金額92或93%之現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銀行於上揭商店請款時,誤以為各人頭均實際消費,陷於錯誤而代墊款項予商店。 ㈡江昭憲、陳淑華及黃蜂等人另以各人頭之現金卡,前往銀行設置之自動櫃員機,連續持卡置入自動櫃員機內操作預借現金,使銀行之自動櫃員機,誤認其等於借款後,有清償借款之能力,並有清償借款之意,以此施用詐術之不正方法,致自動櫃員機陷於錯誤,同意預借現金,而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銀行之現金。 ㈢江昭憲等人於刷卡或借得現金之次月,僅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待信用卡或現金卡額度用罄時,其中部分人頭,以貸款整合代償上開信用卡費或現金卡債,使信用卡及現金卡之額度回復,再重複以上開方式假刷卡換現金,或持現金卡預借現金,江昭憲並與人頭約定在各銀行之信用卡、現金卡及貸款累計積欠300萬元債務後,即行倒帳,所詐得之300萬元,由江昭憲及人頭各分得100萬元,另外100萬元當作江昭憲每月給予人頭生活費,以及倒帳前信用卡或現金卡每月最低應繳款等支出,其等以詐欺取財維生並以之為常業。 ㈣嗣因甲○○及上開人頭積欠如附表一所示之貸款、信用卡費及現金卡債,累計詐得金額尚未清償部分,即高達16,903,887元,部分銀行發覺受騙報警處理,經警於94年8月24日9時20分許、10時許,分別在嘉義市○區○○里○○路238巷14 弄4號、嘉義市○區○○里○○路203號1樓江昭憲及陳淑華 住處執行搜索,復於同日10時許,在嘉義市○○路203號1樓黃蜂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信用卡及現金卡,及如附表三所示江昭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品。 二、案經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臺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北銀行)、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豐銀行)、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97年度訴緝字第26號卷-下稱訴緝卷,第111、131-132頁),並據證人江昭憲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證述 屬實(見94年度偵字第5762號卷第44-51頁;本院96年度訴 字第151號卷-下稱本院訴字卷,第3卷第145-150頁),且經證人白德欣(日盛銀行人員)、謝孟峰(臺北銀行人員)、陳彥清(匯豐銀行人員)、蘇文發(中華銀行人員)、林青志(新光銀行人員)、楊榮元(玉山銀行人員)、陳泰宇(第一銀行人員)、蘇進來(富邦銀行人員)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警卷第6卷第129、138、142、155、176、182、185- 186、191頁),復有日盛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及帳戶資料、臺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盜刷交易一覽表、玉山銀行現金卡申請書、新光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交易明細及消費明細收執表、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消費明細、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表及帳單、第一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冒用明細、財力證明及帳單、江昭憲、陳淑華及黃蜂94年8月24日搜索扣押 筆錄、新光銀行94年11月30日(94)新光銀信字第1536號函附新光銀行資料及歷史帳單總查詢、應扣押物品採證照片6 張、華南銀行96年5月16日個管催字第0960225號函附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徵授信審核表、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6年5月30日函附現金卡申請書等附卷可憑(見警卷第1卷第65-68、70-87頁、94年度他字第5597號卷第55、94-101頁、94年度偵字第5762號卷第281-283、294-295、306、326-331頁、本院訴字卷第3卷第216-230頁、第4卷第36、41-44頁、第354、357-358頁),另有如附表三所示供犯罪所用之物品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予認定。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1月7日修正,同年2月2日公布,自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第28條共同正犯、刪除第340條常業 詐欺罪、第56條連續犯、修正第33條第5款關於法定刑有罰 金刑之罪,及第51條第5款關於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之 規定: ⒈刑法第28條原規定:「2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皆為正犯」,修正為:「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 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乃因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故修正為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顯然縮小,而排除「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之適用,上開修正顯非單純文字修正,亦非實務見解之明文化,應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且本件被告既屬實行階段之正犯,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皆成立共同正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應依修正前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⒉被告就原被訴常業詐欺之犯行,如依新法規定,均應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論處,並數罪併罰。惟依修正刪除前之常業詐欺罪之規定,就多次詐欺犯行,僅論以1罪之常業 詐欺罪。而常業詐欺罪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詐欺罪之法定刑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是若依 修正後之規定,被告等人將所犯多次詐欺罪分論併罰,顯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因此自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等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59、1914、1949號判決 意旨參照)。 ⒊本件被告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⒋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1 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法定刑罰金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決定其 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⒌比較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後之規定,新法施行後,因新 法修正後提高合併應執行之最高度刑期,較舊法規定,對行為人更為不利,雖非關於罪刑之變更,惟定執行刑為科刑事項,影響及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屬刑法第2條第1項之法律變更,新法第51條第5款對行為人不利,應依新法第2條第1 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即行為時之舊法;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參照),是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 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⒍按有罪之判決,關於主刑、從刑或刑之加重、減輕、免除及保安處分等事項所適用之法律,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一體適用,不能與主刑所適用之法律任意割裂,故於比較新舊法適用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參照),而一體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 法律。故本件就上揭刑法修正部分,以修正前規定對被告最有利,應一體適用舊法,不得違法割裂適用。 ㈡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又凡藉該犯罪以為日常謀生之職業,而有事實上之表現為已足,並不以犯罪時間之長短為標準,另亦不以營業對象須繁多為必要,亦不以營業時間之久暫及查扣之違法物品若干為判斷之絕對標準,苟其有恃犯罪維生之犯意,並實施犯行,即屬成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510號判例、92年度台上字第1224號判決、92年度台上字第 1501號判決可資參照)。觀諸被告與共犯等人之詐欺集團分工極為細密,且有固定之詐欺模式及分工,前後有多家銀行遭詐騙,總詐騙金額未清償者即高達1千多萬,凡此種種, 俱見其等經營詐欺集團之規模甚鉅,短期內非法所得款項龐大,並非偶而為之的犯罪型態,顯係藉該犯罪以為日常謀生之職業甚明。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修正前)第340條之 常業詐欺罪,及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 備取財罪。被告預借現金部分,原起訴法條認其等係犯刑法(修正前)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 法條為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見本院訴字卷第2卷第56頁)。被告就常業詐欺取財罪部 分,分別與江昭憲、陳淑華、黃蜂、王偲丞4人(王偲丞僅 就如附表一所示打勾部分),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店員工等人;被告就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部分,與江昭憲、陳淑華、黃蜂、王偲丞4人(王偲丞僅就如附表一所示打勾部 分),共同犯罪,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前後多次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不思正途為獲取金錢之犯罪動機,詐欺犯罪所得金額,對社會治安及經濟安全危害,被告參與犯罪之時間,參與期間所詐得之金額,擔任之分工程度,事後所分得之款項,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㈣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 ,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查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月4日公布,並自96年7月16日施行, 本件被告犯罪之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然被告於96年5月28日經本院通緝,並於97年9月8日經通緝到案,有通緝書、通緝案件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訴字卷第2卷第79頁、訴緝卷第1頁),是其在該條例施行前通緝,而未於96 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審判,依上揭條例第5條規定 即不得減刑。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品,係共犯江昭 憲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江昭憲於另案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訴字卷第5卷第202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帳冊1批,共犯江昭憲於另案本院審理時雖供稱與本案無涉(見本院訴字卷第5卷第201頁),然觀諸其上有人頭之消費明細等記載,應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予宣告沒收。至如附表二、四所示之物品,或與本案被告之犯行無涉,或非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品,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第56條(修正前)、第340條(修正前)、第339條之2第1項、第51條第5款(修 正前)、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昱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依法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均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李玫娜 刑法第340條(修正前): 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5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人頭姓名 │積欠金額 │ ├──┼─────────┼────────────┤ │ 1 │蔡明信 │924,434元 │ ├──┼─────────┼────────────┤ │ 2 │林冬雪 │192,175元 │ ├──┼─────────┼────────────┤ │ 3 │甲○○ │621,554元 │ ├──┼─────────┼────────────┤ │ 4 │沈建財 │2,443,067元 │ ├──┼─────────┼────────────┤ │ 5 │沈建富 │937,002元 │ ├──┼─────────┼────────────┤ │ 6 │陳怡忠 │863,278元 │ ├──┼─────────┼────────────┤ │ 7 │張素梅 │1,576,492元 │ ├──┼─────────┼────────────┤ │ 8 │賴隆雄 │1,056,565元 │ ├──┼─────────┼────────────┤ │ 9 │李清松 │332,928元 │ ├──┼─────────┼────────────┤ │ 10 │方碧芳 │1743,617元 │ ├──┼─────────┼────────────┤ │ 11 │邱美華 │3008,799元 │ ├──┼─────────┼────────────┤ │ 12 │謝佩如 │587,276元 │ ├──┼─────────┼────────────┤ │ 13 │李珪銘 │388,206元 │ ├──┼─────────┼────────────┤ │ 14 │朱東河 │12,417元 │ ├──┼─────────┼────────────┤ │ 15 │林榮盛 │2,216,077元 │ ├──┴─────────┴────────────┤ │ 合計: 16,903,887元 │ └─────────────────────────┘ 甲○○部分: ┌───┬───────────┬───────┬──┐│種類 │銀行 │未償金額 │ │├───┼───────────┼───────┼──┤│現金卡│華南銀行 │55,000 │ │├───┼───────────┼───────┼──┤│現金卡│中華銀行 │154,607 │ˇ │├───┼───────────┼───────┼──┤│現金卡│玉山銀行 │44,784 │ˇ │├───┼───────────┼───────┼──┤│現金卡│寶華銀行 │60,000 │ˇ │├───┼───────────┼───────┼──┤│現金卡│日盛銀行 │35,471 │ˇ │├───┼───────────┼───────┼──┤│信用卡│匯豐銀行 │60,015 │ˇ │├───┼───────────┼───────┼──┤│信用卡│臺北銀行 │47,323 │ˇ │├───┼───────────┼───────┼──┤│信用卡│富邦銀行 │59,115 │ˇ │├───┼───────────┼───────┼──┤│信用卡│第一銀行 │23,861 │ˇ │├───┼───────────┼───────┼──┤│信用卡│新光銀行 │81,378 │ˇ │├───┼───────────┼───────┼──┤│ │ │總額:621,554 │ │└───┴───────────┴───────┴──┘┌───┬──────┬────┬───────┬────┐ │姓名 │發卡銀行 │日期 │消費地點 │消費金額│ ├───┼──────┼────┼───────┼────┤ │甲○○│匯豐銀行 │93/09/28│建佑汽車 │18,600 │ ├───┼──────┼────┼───────┼────┤ │甲○○│匯豐銀行 │93/10/22│假期CKTV │12,600 │ ├───┼──────┼────┼───────┼────┤ │甲○○│臺北銀行 │93/11/11│國美髮品 │9,500 │ ├───┼──────┼────┼───────┼────┤ │甲○○│富邦銀行 │93/11/11│國美髮品 │9,700 │ ├───┼──────┼────┼───────┼────┤ │甲○○│匯豐銀行 │93/11/11│國美髮品 │12,000 │ ├───┼──────┼────┼───────┼────┤ │甲○○│臺北銀行 │93/11/27│米雅服飾 │8,700 │ ├───┼──────┼────┼───────┼────┤ │甲○○│富邦銀行 │93/11/27│米雅服飾 │14,500 │ ├───┼──────┼────┼───────┼────┤ │甲○○│匯豐銀行 │93/11/27│米雅服飾 │13,300 │ ├───┼──────┼────┼───────┼────┤ │甲○○│臺北銀行 │93/12/07│瑞翰電腦 │7,500 │ ├───┼──────┼────┼───────┼────┤ │甲○○│富邦銀行 │93/12/07│瑞翰電腦 │12,300 │ ├───┼──────┼────┼───────┼────┤ │甲○○│匯豐銀行 │93/12/07│瑞翰電腦 │22,200 │ ├───┼──────┼────┼───────┼────┤ │甲○○│臺北銀行 │94/01/05│米雅服飾 │9,800 │ ├───┼──────┼────┼───────┼────┤ │甲○○│富邦銀行 │94/01/05│米雅服飾 │14,500 │ ├───┼──────┼────┼───────┼────┤ │甲○○│匯豐銀行 │94/01/05│米雅服飾 │11,200 │ ├───┼──────┼────┼───────┼────┤ │甲○○│臺北銀行 │94/01/26│瑞翰電腦 │9,200 │ ├───┼──────┼────┼───────┼────┤ │甲○○│富邦銀行 │94/01/26│瑞翰電腦 │8,600 │ ├───┼──────┼────┼───────┼────┤ │甲○○│匯豐銀行 │94/01/26│瑞翰電腦 │15,000 │ ├───┼──────┼────┼───────┼────┤ │甲○○│臺北銀行 │94/03/07│國美髮品 │8,790 │ ├───┼──────┼────┼───────┼────┤ │甲○○│富邦銀行 │94/03/07│國美髮品 │9,350 │ ├───┼──────┼────┼───────┼────┤ │甲○○│匯豐銀行 │94/03/07│國美髮品 │9,680 │ ├───┼──────┼────┼───────┼────┤ │甲○○│臺北銀行 │94/03/22│米雅服飾 │8,600 │ ├───┼──────┼────┼───────┼────┤ │甲○○│富邦銀行 │94/03/22│米雅服飾 │7,900 │ ├───┼──────┼────┼───────┼────┤ │甲○○│匯豐銀行 │94/03/22│米雅服飾 │9,500 │ └───┴──────┴────┴───────┴────┘ 附表二: ┌───┬─────────────────┬───┐ │編號 │銀行及卡號 │張數 │ ├───┼─────────────────┼───┤ │ 1 │蔡明信臺北銀行現金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 │ │ ├───┼─────────────────┼───┤ │ 2 │蔡明信寶華銀行現金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 │ │ ├───┼─────────────────┼───┤ │ 3 │蔡明信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4 │沈建財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5 │沈建財中華銀行信用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6 │沈建富大眾銀行現金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7 │沈建富中國信託銀行現金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8 │沈建富中華銀行現金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 │ │ ├───┼─────────────────┼───┤ │ 9 │沈建富日盛銀行現金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 │ │ ├───┼─────────────────┼───┤ │ 10 │沈建富臺北銀行現金卡 │3 │ │ │卡號000000000000000 │ │ │ │卡號00000000000 │ │ │ │卡號0000000000000 │ │ ├───┼─────────────────┼───┤ │ 11 │沈建富玉山銀行現金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 │ │ ├───┼─────────────────┼───┤ │ 12 │沈建富國泰世華銀行現金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13 │沈建富中國信託信用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0 │ │ ├───┼─────────────────┼───┤ │ 14 │沈建富臺北銀行信用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15 │沈建富第一銀行信用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16 │沈建富富邦銀行信用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17 │沈建富匯豐銀行信用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18 │沈建富新光銀行信用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19 │陳怡忠中國信託銀行現金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20 │陳怡忠中華銀行現金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 │ │ ├───┼─────────────────┼───┤ │ 21 │陳怡忠日盛銀行現金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 │ │ ├───┼─────────────────┼───┤ │ 22 │陳怡忠臺北銀行現金卡 │2 │ │ │卡號000000000000001 │ │ │ │卡號0000000000000 │ │ ├───┼─────────────────┼───┤ │ 23 │陳怡忠國泰世華銀行現金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24 │陳怡忠寶華銀行現金卡 │2 │ │ │卡號00000000000000 │ │ │ │卡號00000000000000 │ │ ├───┼─────────────────┼───┤ │ 25 │陳怡忠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 │2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26 │陳怡忠中華銀行信用卡 │2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27 │陳怡忠誠泰銀行信用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28 │陳怡忠遠東銀行信用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29 │賴隆雄中國信託銀行現金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 │ │ ├───┼─────────────────┼───┤ │ 30 │賴隆雄中華銀行現金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 │ │ ├───┼─────────────────┼───┤ │ 31 │賴隆雄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 │2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32 │賴隆雄中國國際銀行信用卡 │2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33 │賴隆雄中華銀行信用卡 │2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34 │賴隆雄日盛銀行信用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35 │賴隆雄臺北銀行信用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36 │賴隆雄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 │2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37 │賴隆雄第一銀行信用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38 │賴隆雄復華銀行信用卡 │2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39 │賴隆雄匯豐銀行信用卡 │2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40 │賴隆雄新光銀行信用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41 │賴隆雄誠泰銀行信用卡 │2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42 │賴隆雄遠東銀行信用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43 │方碧芳中華銀行現金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 │ │ ├───┼─────────────────┼───┤ │ 44 │方碧芳板信銀行現金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 │ │ ├───┼─────────────────┼───┤ │ 45 │方碧芳中國信託銀行現金卡 │2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卡號0000000000000-0 │ │ ├───┼─────────────────┼───┤ │ 46 │方碧芳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47 │方碧芳中國國際銀行信用卡 │2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48 │方碧方日盛銀行信用卡 │2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49 │方碧芳臺北銀行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50 │方碧芳台新銀行信用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51 │方碧芳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 │2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52 │方碧芳第一銀行信用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53 │方碧芳富邦銀行信用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54 │方碧芳新光銀行信用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55 │方碧芳誠泰銀行信用卡 │2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56 │方碧芳遠東銀行信用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57 │方碧芳慶豐銀行信用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58 │方碧芳聯邦銀行信用卡 │3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59 │邱美華中國信託銀行現金卡 │2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卡號000000000000-00 │ │ ├───┼─────────────────┼───┤ │ 60 │邱美華日盛銀行現金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 │ │ ├───┼─────────────────┼───┤ │ 61 │邱美華臺北銀行現金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 │ │ ├───┼─────────────────┼───┤ │ 62 │邱美華玉山銀行現金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 │ │ ├───┼─────────────────┼───┤ │ 63 │邱美華板信商銀現金卡 │2 │ │ │卡號00000000000000 │ │ ├───┼─────────────────┼───┤ │ 64 │邱美華國泰世華銀行現金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65 │邱美華寶華銀行現金卡 │2 │ │ │卡號00000000000000 │ │ │ │卡號00000000000000 │ │ ├───┼─────────────────┼───┤ │ 66 │邱美華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67 │邱美華中華銀行信用卡 │2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68 │邱美華友邦公司信用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69 │邱美華日盛銀行信用卡 │2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70 │邱美華臺北銀行信用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71 │邱美華台新銀行信用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72 │邱美華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 │2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73 │邱美華復華銀行信用卡 │2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74 │邱美華匯豐銀行信用卡 │4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75 │邱美華誠泰銀行信用卡 │2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76 │邱美華遠東銀行信用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77 │邱美華聯邦銀行信用卡 │4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78 │李珪銘大眾銀行現金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79 │李珪銘臺北銀行現金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 │ │ ├───┼─────────────────┼───┤ │ 80 │李珪銘國泰世華銀行現金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81 │李珪銘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82 │李珪銘臺北銀行信用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83 │李珪銘第一銀行信用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84 │李珪銘匯豐銀行信用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85 │李珪銘遠東銀行信用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86 │李珪銘聯邦銀行信用卡 │1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附表三: ┌──┬───────────────────────────┐ │編號│ 扣案物品 │ ├──┼───────────────────────────┤ │1 │帳冊1批(在江昭憲、陳淑華處扣案) │ ├──┼───────────────────────────┤ │2 │筆記簿1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話各1支(各含SIM卡1張)(以上在黃蜂處扣案) │ └──┴───────────────────────────┘ 附表四: ┌──┬───────────────────────────┐ │編號│ 扣案物品 │ ├──┼───────────────────────────┤ │ 1 │陳怡忠匯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張素 │ │ │梅臺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賴隆雄台 │ │ │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方碧芳大眾銀 │ │ │行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1張、邱美華泛亞銀行信用卡│ │ │(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李珪銘台新銀行信用卡(卡 │ │ │號00000 00000000000、卡號000000000000000)2張、林榮盛 │ │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林榮盛 │ │ │復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林榮盛誠泰 │ │ │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林榮盛誠泰銀行 │ │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張素梅、謝佩如及林 │ │ │榮盛之現金卡及信用卡(以上在江昭憲、陳淑華處扣案) │ │ ├───────────────────────────┤ │ │高炎坤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存摺1本、林麗雪郵政金融卡1張 │ │ │、存摺1本、羅玉勳日盛銀行金融卡1張、日盛銀行存摺1本、 │ │ │王海安郵政金融卡1張、郵政存摺1本、吳順良聯邦銀行金融卡│ │ │1張、聯邦銀行存摺1本、李宜容彰化銀行存摺1本、蔡明忠中 │ │ │國國際銀行存摺1本、李清松中埔農會存摺1本、李清松私章1 │ │ │枚、張素梅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2張、范國聖日盛銀行信用卡1│ │ │張、中國信託銀行現金卡1張、日盛銀行現金卡1張、臺北銀行│ │ │現金卡1張、中國信託銀行現金卡1張、中華銀行信用卡1張、 │ │ │玉山銀行現金卡1張、安信銀行信用卡1張、中華銀行信用卡1 │ │ │張、中華銀行現金卡1張、聯邦銀行信用卡1張、萬泰銀行現金│ │ │卡1張、何良興中華銀行現金卡1張、中國信託現金卡1張、中 │ │ │華銀行信用卡1張、方碧芳富邦銀行金融卡2張、萬泰銀行金融│ │ │卡1張、大眾銀行金融卡1張、大眾銀行存摺3本、林榮盛富邦 │ │ │銀行金融卡1張、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1張、大眾銀行金融卡1 │ │ │張、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玉山銀行存摺簿1本、中國信託銀行│ │ │金融卡1張、大眾銀行金融卡1張(以上在江昭憲、陳淑華處扣│ │ │案) │ │ ├───────────────────────────┤ │ │國民身分證影本63張、帳戶提存款明細7張、簽帳單及發票共 │ │ │19張、信用卡、現金卡、電話及強制險單據共18張、切結書2 │ │ │張、人頭戶之死亡證明書及戶口名簿影本18張、遠傳電信0917│ │ │017820SIM卡1張、遠傳電信0000000000之SIM卡1張(以上在江│ │ │昭憲、陳淑華處扣案) │ ├──┼───────────────────────────┤ │2 │方小萍郵政存簿1本、方小萍郵政金融卡1張、方小萍聯邦銀行│ │ │信用卡1張、朱景鴻郵政存簿1本、朱景鴻郵政金融卡1張、威 │ │ │力特員工薪資轉帳冊(以上在黃蜂處扣案) │ ├──┼───────────────────────────┤ │3 │顧客名冊32頁、王金星台灣企銀存摺1本、BCPPM授信準則1本 │ │ │ │、銀行帳務明細資料查詢畫面明細3頁(以上在王偲丞處扣案 │ │ │ │) │ ├──┼───────────────────────────┤ │4 │王姿雅玉山銀行現金卡1張、日盛銀行現金卡1張、黃秋琴國泰│ │ │世華銀行現金卡1張、玉山銀行現金卡1張、匯豐銀行信用卡1 │ │ │張、日盛銀行現金卡1張、臺北銀行信用卡1張、中國信託銀行│ │ │現金卡1張、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1張、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1 │ │ │張、大眾銀行現金卡1張、臺北銀行現金卡1張、誠泰銀行金融│ │ │卡1張、誠泰銀行存摺1本、吳明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1張、日 │ │ │盛銀行現金卡1張、中華銀行現金卡1張、國泰世華銀行現金卡│ │ │1張、臺北銀行現金卡1張、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2張、王元鴻 │ │ │玉山銀行信用卡1張、王益龍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1張、沈聰林│ │ │新營農會存摺1本、帳冊1批(以上在江良俠處扣案) │ ├──┼───────────────────────────┤ │5 │記事簿4本、中國信託銀行快速存繳款專用信封26張、中國信 │ │ │ │託銀行存入憑證40張、林憲智等37人聲明書37張、空白聲明書│ │ │ │13張、委託契約書2張、台新銀行張惠Yoube預備金申請書1張 │ │ │ │、中華銀行蔡政達申請書1張、陳俊臣身分證影本2張、萊爾富│ │ │ │公司代收專用繳款證明收據1張、匯豐銀行吳明祥信用卡帳單1│ │ │ │張、莊錫榮北港農會存摺1本、莊錫榮北港農會金融卡1張、莊│ │ │ │錫榮私章1顆(以上在李宜容處扣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