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7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攜帶兇器竊盜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攜帶兇器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7月 │ ├─────┼───────────┼────────────┤ │ 犯罪日期│97年7月8日 │97年7月8日 │ ├──┬──┼───────────┼────────────┤ │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 │案號│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1409號 │97年度偵字第4940號 │ ├──┼──┼───────────┼────────────┤ │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事實│案號│97年度訴字第794號 │97年度易字第594號 │ │ ├──┼───────────┼────────────┤ │審 │判決│97年10月31日 │97年11月28日 │ │ │日期│ │ │ ├──┼──┼───────────┼────────────┤ │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794號 │97年度易字第594號 │ │ ├──┼───────────┼────────────┤ │ │確定│97年11月24日 │97年12月22日 │ │ │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