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3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34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執行羈押,復於同年七月十五日延長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