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蔡憲德王慧娟許兆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22號

原告
甲○○
被告
英寶達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
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261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就被告乙○○及英寶達公司部分,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四、至被告丙○○部分,其刑案部分業經公訴人撤回起訴,其附帶民事訴訟即無所附麗,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許兆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