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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蔡廷宜曾宏揚凃啟夫

原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新瑞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八年度交簡上字第三七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法 官 曾宏揚

                 法 官 凃啟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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